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624号
原告: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51803815T,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大泗镇大泗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徐和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翔(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95377011P,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0元,财产保全费2065元,合计5065元,由原告泰州市泗水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