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拓然柯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4296号 原告:苏州市拓然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北灵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拓然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拓然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166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拓然柯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美艺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6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