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天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551号
原告:***,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桦,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园艺村大港714号101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辰辰。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