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71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园艺村大港714号101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