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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071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园艺村大港714号101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