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8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润辉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润辉热力有限公司给付33300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吴永航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涛
审判员 梁 湖
审判员 李世超
书记员 张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