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11执436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受偿标的额为3690997.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韩忠刚 审判员  田庚生
书记员  李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