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拨、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建锋,贵州正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超,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8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局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5361.70元,并从2019年12月2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5901.00元、执行费33654.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确定了本案利息为95000.00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被本院冻结开设在中国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144555.00元用于履行第一期债务,剩余款额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解除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被冻结的上述账户,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上存款3253675.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144555.00元。
以上划拨金额直接划入一案一账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剩余款额,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