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701号
原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6号508室(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智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单元17层171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