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935号
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交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62元,减半收取20881元,由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敏
法官助理  向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