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576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婷,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26576Y。
法定代表人:李健康。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钢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程健。
第三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6号508室(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5481XY。
法定代表人:李维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9.67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泽林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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