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7930号
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117号附71号。
法定代表人:倪月莉。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薛蛟,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6号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5481XY。
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及第三人薛蛟、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33元,由原告北碚区彬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何庆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  雨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