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珂法电气(广州)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0411号之一
原告:***电气(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21J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桃丽,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座10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电气(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宙轲
审判员*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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