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412号
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太行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贵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号冀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82106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