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471号
申请人:***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座1017室。
法定代表人:马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9号石南商务3楼。
法定代表人:赵相儒。
申请人***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白卉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18号、1004号和1015号房产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白卉名下位于***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18号、1004号与1015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韩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