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6053号
原告:***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装备制造基地浙商机电园。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河北在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琪,河北在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座1017室。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施莱德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