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03民初411号
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书香门第第16号底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河汾一路科海集团。
被告:杨某2,住阳泉市。
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山西海沣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