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5民初518号
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开发区河汾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