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7352号
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363988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20日左右,原告与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尧都区鼓楼北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住宅楼的消防设施施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住宅楼1、2、3号楼房涉及的消防工程进行了上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临汾市政府机关住宅楼应急灯安装协议》,原告对住宅楼(包括地下室)的应急灯进行了安装施工。上述工程已全部完工,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维修保养协议》,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158.363988万元,事实已经原告与被告盖章核实,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亦对欠款进行了确认。现长治市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变更为长治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一直未付剩余工程款,故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于2019年3月被注销登记,被告的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