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汾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四街******/div>
负责人:高小平,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