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02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平。
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02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付租金125000元及全部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数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控,在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四方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娅娜
审判员  屈文明
审判员  韩 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