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81民初122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生,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宝,山西佳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开发区汾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602805770F。
法定代表人:吴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1081775179106G。
负责人:王硕,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汾市科海自动化给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卫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