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5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刘  文  越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澄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