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民终1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福建省长汀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朱,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竖芳,男,厦门兴宏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上诉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上诉人***、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培  清
审 判 员 陈  小  曼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其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