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1599号
原告: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7429939M。
法定代表人:*祖标,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第**用代码9135020666470020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计3217元,由上海梓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