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23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299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伦欣
原告***诉被告***、厦门兴宏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臧 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昆仑
书 记 员  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