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2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城老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86157351L。
法定代表人:董海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禄丰县金山镇世恒商居小区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312176422319。
法定代表人:拜发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仁兴分理处,账号为:24×××32的存款1018751.00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仁兴分理处发出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对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仁兴分理处的账户24×××32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018751.00元,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