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31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
被告: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世恒商居小区8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2176422319
法定代表人:拜发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女,1984年12月14日,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
原告***与被告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被告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