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与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城老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8***57351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世恒商居小区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2176422319。
法定代表人:拜发春,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禄丰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2.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