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00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森豪环保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虎门段151号16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UAYU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009号康和盛大楼四楼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039049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森豪环保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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