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森豪环保沥青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6008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森豪环保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虎门段151号16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UAYU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009号康和盛大楼四楼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039049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森豪环保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