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许方铁、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1050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085364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和解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