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2民催12号
申请人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6年5月21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日,票据申请人为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收款人为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票所载金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南华兰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玮
审判员曹敬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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