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4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路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孔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唐复喜,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梅石公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颜富华。
广州***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公司)因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483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造价鉴定报告》的结论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法院认定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造价时未就全部证据进行审查,据此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事实证据不足。3.宝天公司提交(2020)粤0115民初9886号庭审笔录、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宝天公司质证意见作为新证据,证明集盛公司提交的有监理机构签章的工程签证单是事后伪造的证据。4.根据涉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75.6条的约定,未经宝天公司签章确认的签证单即使实际已经实施,其费用也应由集盛公司自行承担,不应计入涉案工程造价中。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宝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涉案工程鉴定报告的采信问题。《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造价鉴定报告》是经集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诚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格,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未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故一、二审法院将《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造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当。2.关于《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造价鉴定报告》中争议部分造价的认定问题。《生物蛋白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造价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工程鉴定造价为38292427.78元,其中争议工程造价即宝天公司未签章的工程签证单项目为13409565.11元。在上述争议部分造价中,集盛公司主张的赶工措施费1553707.16元中有170450元得到宝天公司确认;除了赶工措施费1553707.16元外的其他争议部分造价,相应的工程联系单有监理机构确认。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6909170.62元,并无不当。3.宝天公司提交(2020)粤0115民初9886号庭审笔录、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宝天公司质证意见等材料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所述,宝天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冰燕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