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901号
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双捷镇站港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林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军,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梅石公路。
法定代表人:梁亦坤。
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5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2708元),由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丹
人民陪审员  何认好
人民陪审员  林红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姜 虹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