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1694号
原告:**,男,身份证号码513××××××××××××***,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显辉,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淑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