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757号
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公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8825845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景隆南路6号(人工湖招待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22594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景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88043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景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景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景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