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4民初1510号
原告:龙门县龙华镇桥头红龙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华镇桥头。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公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龙门县龙华镇桥头红龙五金店与被告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2023年9月5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门县龙华镇桥头红龙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龙门县龙华镇桥头红龙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卢 青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