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134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12××××××××××××171。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014。
被告: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水东镇人民路83号绿景苑商住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就涉案项目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蓝文聪
人民陪审员  钱会燕
人民陪审员  黎顺养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