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永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0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韩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永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曾用名**)。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骆某,系***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亦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
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
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向上诉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恒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珺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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