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1民初218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6585L),注册地宁波开发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372号二号楼。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