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1破1号之二
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根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了重整计划文本,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依照债权分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共四个表决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及其他表决组分别表决,均已通过。经审查该重整计划内容合理可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批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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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重整计划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前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受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头通信”)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河头通信的管理人。
2017年9月12日,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院主持下召开。【2018】年【1】月【2】日,河头通信向管理人提出重整申请,经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共同论证、考察,决定接受河头通信的重整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对河头通信进行重整。在法院裁定受理河头通信破产清算后,共有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至2018年1月16日,通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18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
河头通信编制重整计划,提交法院进行审查,同时提交债权会议进行讨论,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票予以通过。
正文
一、债权分类及调整
(一)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河头通信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18年1月4日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显示,河头通信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10万人民币,其中:冯立群出资200.911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4.8039%;冯立印出资200.911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4.8039%;宁波市镇海区河头装潢工程队出资408.176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3922%。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宁波市镇海区河头装潢工程队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河头通信50.3922%的股权用于引入重整资产;冯立群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河头通信24.8039%的股权用于引入重整资产;冯立印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河头通信24.8039%的股权用于引入重整资产;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由重整方董汉铭及其指定第三方按照董汉铭的指定的比例有条件受让,对应条件详见“三、重整资金来源”。
(二)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河头通信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1.担保债权
对河头通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6,205,540.70元,涉及1家债权人。
该担保财产系澥浦镇后庙路2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编号:房权证镇骆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242.41平方米;房权证镇骆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107.17平方米;房权证镇骆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2214.33平方米。该房产坐落土地的土地所有权编号:甬国用(2009)第0603482号,土地面积3978平方米,土地类别:工业用地。目前该厂房的实际承租方为宁波市镇海益升鞋业有限公司。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河头通信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254,271.46元。
该组债权自河头通信银行存款中优先按照100%比例清偿。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金额共计43,758,784.66元,共计17家债权人。根据协调沟通,其中宁波亿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在河头通信重整表决通过且裁定批准后作为挂靠单位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因此该两家公司自愿放弃对本次重整方案的表决权以及在本次重整过程中参与清偿的权利,因此参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人为15家。
对该组债权按如下表格所列金额作如下调整:
序号
申报序号
债权人名称
受偿金额(元)
宁波市镇海禹和物资有限公司
13,028.00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牛牛百货店
1,115.00
宁波市镇海区新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1,477.00
浙江金盾塑胶有限公司
10,080.00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昌兴建材供应站
5,305.00
余姚市军超通讯器材厂
32,968.00
宁波大本塑业有限公司
1,440.00
宁波市镇海区九纹水泥建材制品厂
6,599.00
宁波宝腾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12,865.00
冯立群
21,509.00
王岳年
341,445.00
沈建杰
602,464.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324,233.00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120,486.00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14,792.00
合计
4,309,806.00
上述重整清偿金额的比例远远高于河头通信进入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所可获得的受偿比例。
在河头通信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河头通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河头通信资产的剩余部分仍归属于河头通信所有,用于河头通信的日常生产经营。
宁波亿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河头通信与宁波市奉化区慧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十二份建设施工合同以及浙江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挂靠河头通信与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签订的《中山路综合整治项目主街市政工程部分江东段合同》在重整表决通过后继续履行与河头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宁波亿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对相关工程进行验收及结算,如由于宁波亿联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结算,两家公司不得再对河头通信主张相应债权。
(三)债权受偿方案
本重整计划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批准后,河头通信承诺对各类债权按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债权人自愿接受更长清偿期限的不在此限,如出现此情况,该等债权人的清偿期限相应顺延):
1.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抵押房地产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如拍卖(带租或不带租均由法院裁决决定),担保物变现并清偿完处置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如果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和担保物变现净值由重整方在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反之担保物变现并清偿完处置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则超出部分属于重整后的河头通信所有。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254,271.46元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4.重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的承担:
本次重整过程中,河头通信发生的有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重整方承担。
5.其他债权
抵押物厂房的承租方为宁波市镇海益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宁波市镇海益升鞋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在10天之内搬离并交还租赁厂房的钥匙。宁波市镇海益升鞋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通知,管理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管理人于2018年1月9日向宁波市镇海益升鞋业有限公司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6.未申报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整资金来源:
董汉铭作为重整方,承诺以融资方式为本重整计划中规定债务的清偿提供偿债资金支持,保证偿债资金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
三、重整生产经营方案:
河头通信多年从事通信设备安装等业务,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与电信、联通等百强公司长期合作、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申请人因对外担保方才陷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局面,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在引进新投资人、筹措资金维持企业经营的情况下改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压力,并通过改善公司体制、处置部分资产等形式,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和良性发展。
(一)继续营业
河头通信公司目前尚有众多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部分工程属于市政重点工程如:宁镇路管线改造工程(轻轨二期附属工程)等,如果河头通信继续经营,可以取得在建工程的结算进度款以及新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可以保证目前在建工程项目的良好持续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组建专业管理团队,构建科学组织体系(组织构架及各部职能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
河头通信汲取原管理制度的欠缺以及监管的漏洞,导致企业被管理人员所利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经验教训,将针对河头通信的实际经营需要,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构建科学的组织体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确保重整工作顺利、高效、有序推进。
通过上述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整实施,河头通信将会从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恢复活力并将得到持续稳定的经营,充分显示了破产重整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破产费用的清偿方案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债务人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破产案件的诉讼费38?266元,由河头通信资产预先进行支付。
(二)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分段确定的标准计算为350,000元,该等费用由河头通信资产预先进行支付,河头通信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重组方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三)评估费用:管理人委托评估的费用合计16,130元,该等费用由河头通信资产预先进行支付,河头通信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重组方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说明:
1.如补充申报部分债权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则将对债权总额予以调整。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各类债权的数额及最终清偿数额以镇海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五、重整计划的批准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提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批准。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1款规定,本计划由重整后的债务人及河头通信负责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0条、91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至抵押物拍卖且担保债权人得到清偿或担保债权人与河头通信另行达成一致约定终止监督之时止。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