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刘先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开发区商品房经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6585L。
法定代表人:何美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13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借款3358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9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可供执行。
3.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奉化市河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但已被本院(2017)浙0213执2812号案件依法冻结,本案不宜处置。
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且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现双方已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也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5.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因现双方已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也申请对相关执行措施予以暂缓执行,故未实际执行。
7.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借款33588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4938.2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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