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与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1民初19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6585L),注册地宁波开发区商品经营地,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楼。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工。 被告:***,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