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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航海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552号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道灵村中心村(十五米路)***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829132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海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63603Y。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州航海学院(以下简称航海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海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航海学院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16352866.13元;2.航海学院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635286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2月27日的违约金;以16352866.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16352866.1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航海学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4日,**公司与航海学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建航海学院发包的“学生宿舍楼工程(自编广州航海学院北校区学生宿舍B-5栋)”,约定合同价为5433909.65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于2014年10月31日进场施工,于2015年10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航海学院使用至今,缺陷责任期自2016年10月22日届满。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航海学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结算造价为60122228.88元。此后,航海学院委托了广州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业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结算造价进行审核。2019年8月23日,诚业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发送了案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电子文本。经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55058117.91元。但是,诚业公司至今未出具书面《结算审核报告》。就案涉工程,航海学院在合同签订后至竣工验收期间,累计支付43769362.75元。**公司拒不办理结算及支付结算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首先航海学院作为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其提供的合同中将其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附条件约定为“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即应善意履行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将**公司的竣工付款申请资料送审。但航海学院在案涉工**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近5年,恶意拖延,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视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条件已成就,航海学院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其次,等价有偿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形态。**公司已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自案涉工**工验收近5年里,航海学院一直怠于办理竣工付款申请的审批,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收取工程款的目的,航海学院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政府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航海学院应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航海学院收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航海学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航海学院在前述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自2017年12月19日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同时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航海学院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被告航海学院辩称,案涉工程应以财政评审确认的金额作为竣工结算价,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案涉工**工后,**公司要向航海学院支付的工程延期罚款2752905.9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31日开工,2015年10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总工期270天,实际工期354天,最终案涉工程延误84天。案涉工**工验收后,航海学院已按约定完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23日竣工验收后,航海学院累计支付工程款44047837.9元(其中包含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但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劳动保险金调剂金278475.15元),支付比例达到结算初审报告审定价52305212.01元的84%。再加上工程延期罚款2752905.9元,以及由航海学院垫付的墙体专项基金283385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21253.89元,该两项费用因**公司不予配合且不能提供有效凭证造成无法退款,损失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应直接扣除。故航海学院实际向**公司支付47105382.69元,支付比例已达90%,超标完成付款义务。**公司主张的质量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案涉工程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拒绝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航海学院委托第三方公司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航海学院委托第三方公司维修,共计花费356922.0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0日,航海学院(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学生宿舍楼工程(自编广州航海学院北校区学生宿舍B-5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北校区内。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必须确保2015年7月3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签约合同价为54339099.65元,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条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2)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押金由业主支付,在办理退款时,承包人应配合建设单位向市建委相关部门提供有效凭证,如因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效凭证造成无法退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七条工期和进度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从延期第二天起,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五万元,罚款总金额至结算总造价的5%止,工程延期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核定的天数为准,在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延期罚款后,才能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95%的工程款的支付手续。第十二条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由发包人代承包人按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规定支付。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劳保金银行账户,劳动保险金10%的调剂金由发包人向市劳保办缴交。12.4.1付款周期,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实际工程造价的85%。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形象进度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第十四条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规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15.3.1质量保证金为5%的工程款。15.3.2工**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24小时内。第十六条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从延期第二天起,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五万元,罚款总金额至结算总造价的5%止,工期延期以2015年7月31日开始,按实际延误天数计算,在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延期罚款后,才能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95%的工程款的支付手续。(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直接委托第三方负责完成,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各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发包人扣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并移交工程城建档案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工程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显示合同工期270天,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7月31日。2015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取得《建筑工**工验收报告》。 2015年12月25日,航海学院、**公司、广东奥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监理公司)签署《工程移交表》《钥匙移交表》。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航海学院移交了结算资料。2019年8月28日,航海学院向**公司发送了其委托诚业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电子邮件版,载明审核结论为施工单位送审价为60122228.88元,审定结算造价为55058117.91元。 2020年6月28日,**公司向航海学院发出《请款报告》,载明根据结算审定造价,申请尾款11288755.16元。2020年11月16日,航海学院向**公司发出《关于确认学生宿舍B-5工程结算初审结果的函》,载明诚业公司的审核结果已于2020年11月13日送达我校,我方希**公司尽快对诚业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航海学院向本院提交了诚业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结算初审报告》,载明工程审核说明:1.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点违约第16.2.2(5)条,工期延期以2015年7月31日开始计算,延期一天罚款五万,罚款总金额至结算总造价的5%为上限;2.按竣工验收报告时间:2015年10月23日,计算出延期84天;3.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罚款总金额上限2752905.9元罚款。审核结论:施工单位送审价60122228.88元,审定结算造价为52305212.01元。 航海学院为证明**公司存在延误工期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5月8日及2015年7月1日奥科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分别载明经我司经理部工程师多次现场巡检时发现,贵司在最近一段时间,工地施工(主要是二次结构、砌筑、抹灰、批荡、外墙贴砖等)进度缓慢,已严重影响到施工工期;经我司监理部工程师多次现场巡检时发现,贵司在最近一段时间,工地施工进度缓慢,已严重影响到施工工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奥科监理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并签注同意工期顺延意见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载明关于我司承包的项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总工期为270天,而实际我司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验收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导致工期顺延了84天的原因都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规定要求。一、不利物质条件,D栋、E栋基础土方2014年11月2日施工时发现地下原有石化油废弃池,土质存在大部分石油渗水黑淤泥,存在恶臭有毒等有害气味,根据业主等有关专家的技术指导,对有害黑淤泥进行清理外运、换填及排毒处理,并于2015年12月18日完成施工,因而导致工期延误47天(详见工程联系单GH-FJ-007)。二、合同外增加项目,合同清单内未包含户外工程施工项目,其增加的户外工程项目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0月23日完成,因而导致工期延误38天。三、由于台风恶劣天气影响,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性,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实施的停工并延误工期14天,具体是:1)2015年7月9日至12日,受1510号台风“莲花”的影响,我市出现暴雨狂风,为了施工的安全性,停工4天。2)2015年8月10日至15日,受1513号强台风“苏迪罗”的影响,我市出现大到暴雨,为了施工的安全性,停工6天。3)2015年10月4日至7日,受1522号台风“彩虹”的影响,我市出现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为了施工的安全性,停工4天。四、由于2015年8月5日至6日,学校配电房线路故障停工2天。五、由于已完工装修项目遭到人为的破坏,我司从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9日(其中2015年9月27日为中秋,工人休息一天)对受破坏的地方进行修补维修工作,导致工期延误了9天。综上所述,我司施工工期符合合同约定工期。 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统收单位、甲方)与航海学院(建设单位、乙方)签订《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中标通知书中含单列人工费11967131.37元×费率23.27%=2784751.47元,其中基本金为2506276.32元、调剂金为278475.15元。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结算:乙方建设工程结算款经有关机构审定后,须持相关资料到甲方结算该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并实行多退少补。乙方应该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的基本金和向甲方缴交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调剂金。 航海学院向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缴纳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83385元。2018年6月5日,航海学院向**公司发出《关于督促尽快整改污水排放管道及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的函》,要求**公司尽快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等资料。2019年11月7日,航海学院发出《关于尽快开具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的函》,载明由于**公司一直未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致使我校缴纳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能退还。目前墙改办已电话通知我校,若11月30日前未能提供办理退还的材料,将不予退还。2019年12月3日,航海学院发出《关于尽快开足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的函》,载明**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送来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00立方米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发票,根据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在施工期间对我校现场检查的要求和计算规则,学生宿舍B-5栋工程共需开具至少3314立方米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发票,供应商应为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宏顺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此贵公司还需开具至少2914立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开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票。2020年10月21日,航海学院发出《关于第三次催促尽快开足新型墙体材料发票的函》,内容与2019年12月3日的函件基本一致。 航海学院向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1253.89元。2019年11月13日,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下发《广州市关于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公告》,载明按规定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缴款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款或办理结算,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2020年1月9日,航海学院向**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提供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相关资料的函》,载明**公司提供关于该工程的如下资料:材料发票汇总表,工程项目所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发票,建设工**工验收备案表或联合验收结果文书。 双方均确认航海学院累计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3769362.75元(不含劳动保险金调剂金278475.15元)。 航海学院另向本院提交:1.2017年3月22日项**公司发出的《关于学生宿舍B5项目质***意见函》,载明,工程使用中,不断出现各种质量保修问题,虽然经过多次跟进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问题,有的还是多次修理。重要的是维修没有及时到位,学生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我院于2016年11月21日约贵公司相关人员到后勤保障部会议室商谈质***之事,当时***经理表态加强跟进,但现仍然质***不到位。现我院重申,贵公司应在2017年4月6日前把未完成的报修内容完成。同时保证以后的报修内容3天内完成。否则我院将根据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另行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贵公司负责,从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2.2017年9月29日发出的《关于学生宿舍B5项目质***的函》,载明目前仍有大量维修报修单未完成,经另找施工队伍按单测算,费用约为95700元(另泵房噪音问题未计入内,需另行处理)。鉴于贵公司对项目的质***的效果和态度,我院再次严正重申,限贵公司于9月30日派员入场处置房间渗漏事宜,于10月20日前完成目前所有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否则我院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费用由贵司支付,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3.2018年6月11日发出的《广州航海学院关于限期整改污水排放管道的函》,载明根据黄埔区水务局和环保局对我校北校区彻底整改雨污分流的要求,限你公司务必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进场整改。否则我校将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5.4.4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整改的费用按实由你公司承担。4.2018年6月12日发出的《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学生宿舍B5项目质***的函》,载明鉴于贵公司对学生宿舍B5项目的质***的态度和效果,根据双方签订学生宿舍B5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6.2.2(6)条的约定,我院决定另行委托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补漏维修。根据本次维修报单计算,费用112111元,由贵公司支付,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5.2019年6月21日发出的《关于学生宿舍B5项目质***费用的函》,载明我院已另行委托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补漏,根据本次维修报单计算,预算费用168405元,费用从贵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6.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学生宿舍B5项目质***的函》,载明根据本次维修报单计算(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预算费用210224元,应由贵公司支付,并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渗漏等问题,质保期内预计还会不断出现。鉴于贵公司对该项目质***未能及时执行履约责任,后续在质保期内的补漏等应急抢修,我校将继续按此方式处理。7.2020年9月15日发出的《关于召开广州航海学院北区学生宿舍(B-5)栋工程楼板开裂质量问题专题会议的通知》,载明截至目前统计,约20%以上的宿舍室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特召集本项目五方责任人召开现场专题分析会议。8.2020年9月21日的会议纪要。9.2020年10月22日发出的《关于尽快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的函》,载明会后你司的参会人员表示会积极跟进,确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初步考虑先彻底维修出现渗漏的房间,再对裂缝进行处理,履行好质保责任。望你公司能尽快履行维修维护责任。10.航海学院与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装修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项目关键词:北区学生宿舍B5项目房间渗漏,约定工期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5日,合同总价款89822.52元。航海学院于2019年5月29日已向**公司支付了76349.14元(89822.52×85%)。11.航海学院与**公司签订的《北区学生宿舍B5(北四)渗漏抢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拆开原墙面砖、地面砖及回填层;检查渗漏点,并作相应防漏水处理;加装二次排水管;恢复原墙面、地面;场地清理及余泥外运等。工程自2018年6月1日开工,于2019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374097.16元。航海学院已于2020年1月7日向**公司支付了280572.87元(374097.16元×75%)。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初审报告》《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广州市关于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公告》、双方往来函件、银行回单及当事人**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航海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航海学院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三、航海学院主张的劳动保险金调剂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维修费用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 首先,关于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规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但案涉工程实际已于2015年10月23日竣工验收,**公司亦已于2017年11月20日移交了相关结算资料,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航海学院在长达3年时间仍未能取得财政部门审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航海学院怠于履行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申请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审计,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航海学院抗辩称**公司拒绝在《结算初审报告》中签字**,导致其未能向财政部门提交资料。本院认为双方对《结算初审报告》审核的工程量及对应的造价并无异议,争议事项为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否应当在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就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公司提交了经监理单位**的《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虽然《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无航海学院的**确认,但就**公司在《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主张的工期顺延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由航海学院、**公司、监理单位共同核定后确定。航海学院直接将该争议事项列入《结算初审报告》,并要求**公司签章确认,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亦有违一般的交易习惯,故本院对航海学院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23日经竣工验收,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逾5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工程质量保修期已届满,航海学院应向**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其次,关于航海学院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如上所述,双方并未就航海学院主张的工期延误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延期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核定的天数为准,就工程延期问题,应由航海学院、**公司以及奥科监理公司共同确定,本案中工程延期的问题并未经各方充分举证及质证,就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进行解决,航海学院可就其主张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关于航海学院主张的其他款项扣除。(1)关于劳动保险金调剂金,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劳动保险金调剂金可由施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拨付,另参考航海学院签订的《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本院对航海学院主张的在工程款中扣除劳动保险金调剂金278475.15元的意见予以采纳。(2)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航海学院向本院提交了就上述基金及专项资金申领问题向**公司发出的函件,**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向航海学院提交了相关审批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如因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效凭证造成无法退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航海学院主张该费用共计304638.89元(283385元+21253.89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质量维修费用,航海学院向本院提交了多份要求**公司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的函件,相关函件基本能够证实**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予以维修,航海学院另行聘请第三方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根据航海学院提交的维修合同、支付证明文件,本院对航海学院主张的扣除质量维修费用予以采纳,但因航海学院未提交维修工程的最终结算文件,本院酌情就航海学院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56922.01元(76349.14元+280572.87元)予以抵扣。至于剩余工程款,航海学院可在实际结算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庭审中的双方的诉辩意见,航海学院与**公司对诚业公司作出的《结算初审报告》中的工程量及对应工程价款并无异议,根据《结算初审报告》审定的结算价55058117.91元(不含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扣除),本院确认航海学院应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348719.11元(55058117.91元-43769362.75元-278475.15元-304638.89元-356922.01元)。 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已经明确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规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完成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所需必要时间,本院于庭审后另行给予航海学院申请财政评审的时间,本院酌情确认航海学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公司支付从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航海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348719.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48719.1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11元,由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19元,由被告广州航海学院负担83892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钟 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