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01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702985X9。
法定代表人:王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88461437W。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人经营,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我院给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的措施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锋
审判员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