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702985X9。
法定代表人:王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金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65490470L。
法定代表人:向屹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01民初3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约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余款、互联网银行余款、证券及车辆信息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了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在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等权利,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恩施市环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01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戈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