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01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702985X9。
法定代表人:王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栋金泰广场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70288529。
法定代表人:吕亚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骏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宗商住性质的土地23亩,但该宗土地被本院另一案件查封、拍卖中。拍卖时因恩施市人民政府要求暂缓拍卖,导致本案财产不能及时变现。后本院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发布,现该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峰
审判员 伍 伟
审判员 向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郜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