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6541号
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2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焯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诉被告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以被告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已返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恩施市中心医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