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执保62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6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840007。
法定代表人:庄仲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巴东县水布垭镇中小学教职工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在巴东县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5829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巴东县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434元,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扬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