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3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仁贵,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840007。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政,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11月15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廖恩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