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840007。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到被执行人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70000元,下余部分被执行人已约定了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28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思远